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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學分作業流程

辦理中等學校專門科目學分認定作業流程

目的:

協助本校中等教育學程、教育學分班之在學學生(員)及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者,及修讀其他師資培育機構之本校畢業校友辦理專門科目學分認定並開立「專門科目學分認定證明書」,以利辦理實習教師初、複檢及加註他科(領域專長)教師資格或參加教育學分班之考試。

對象:

  1. 本校中等教育學程、中等教育學分班在校學生(員)、本校中等教育學程、中等教育學分班結業之合格教師。
  2. 修讀其他師資培育機構之本校畢業校友已具合格教師資格者。【但須原師培機構未開設原畢業學校之系所並無規劃擬申請加科科別之專門科目者,始可依據教育部90年12月20日台(90)師(三)字第90167846號函辦理,由原畢業學校核發專門科目學分認定證明書】。
  3. 擬報考其他師資培育機構之本校畢業校友。【須出具報考學校之證明】

權責單位:

  1. 申請人:備畢業證書影本(已具學士學位者)、歷年成績單影本、課程綱要等文件,向師資培育中心辦理專門科目學分認定。
  2. 學程承辦人:辦理專門科目學分認定初審,申請表呈專門學分規劃系所主任及教育學程中心主任審核後,正本存查、影本及相關文件送還申請人。
  3. 專門學分規劃系(所)主任:審核須辦理科目等同之科目。
  4. 教育學程中心主任:複核。

作業內容:

  1. 申請人填寫「中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專門科目學分認定申請表」,並附上畢業證書影本、歷年成績單影本、課程綱要等文件,給教育學程中心承辦人。
  2. 承辦人依本校規劃之「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專門科目學分對照表暨施行要點」規定之專門學分,初審申請人之專門科目學分。
  3. 專門學分審核原則:
    • 申請人在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二年制、專科三年制或五年制後二年所修之科目、學分與本校對照表規定之專門科目及其學分數相同者,方予承認。
    • 如所修之科目學分數超過本校對照表所規定之學分數者,僅採認本校對照表所規定之學分數。
    • 如所修之科目係本對照表規劃之必備科目,但其學分數未達本對照表所規定時,則不予採認。
    • 如有科目名稱略異但性質相同之科目,則須辦理科目等同,承辦人將申請表及相關附件送請規劃專門學分之系(所)主任審核。
  4. 申請人之專門學分如未符合規定者,則將申請資料退還申請人。符合規定者,承辦人將申請人申請表及相關附件呈送學程中心主任複核。
  5. 申請人資料經學程中心主任複核通過後,正本由承辦人存查,影本送還申請人。
  6. 申請人至教育學程中心向承辦人領取「專門科目學分認定證明書」或由學程郵寄予申請人。
  7. 「專門科目學分認定證明書」取件方式如須郵寄,請附A4以上規格回郵信封
  8. 相關文件: 中原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專門科目學分對照表暨施行要點。請參考教育學程中心網頁之專門學分對照表。
  9. 使用表單: 「中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專門科目學分認定申請表」。

備註:

  1. 申請專門科目學分認定之所須作業時間,視各系(所)審核時間而定。
  2. 辦理時間:
    1、校內教育學程學生、學分班學員: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提出,且每學期僅限申請一次。
    2、已取得合格教師證者、畢業校友:每年2月25日至3月1日止、10月25日至11月1日止。
  3. 業務承辦人:師資培育中心吳國瑞助教;電話:03-2656804。
  4. 申請資料郵寄地址:32023中壢市中北路200號中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專門學分認定辦法
專門科目認定申請表
擬申請專門科目等同申請表
專門科目證書遺失補發申請書
專門科目對照表暨施行要點
  94年4月修訂版本(新增國文)
  93年12月修訂版本(新增生物)
  92年10月修訂版本
  91年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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