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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教育實習申請流程

教育實習申請說明會:於每學年第一學期十月份舉辦,正確時間請見師培中心網路公告。下學年度欲參加教育實習的同學請務必參加。

實習對象:該學年度修畢學程的同學

實習期間:99年8月1日至100年1月31日(建議),或100年2月1日至100年7月31日。(以本學年度為例)

每位學生於分發與自覓中,僅可選擇一種方式,請同學們慎選 。

請各位同學於規定期間內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選擇自覓實習學校

  98年11月13日(五)前(請優先繳交)繳交實習切結書、自覓報告書

  實習學校為桃園地區者,一律由中心統一分發,不可選為自覓。

  自覓申請通過後,於11月底前開放自覓實習學校 ( 僅可自覓各縣市教育局網頁公告之合格實習學校,每年10月底公告一次,若無公告請電洽該縣市教育局 ,私立、國立學校請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左列簽約學校僅供參考。11月底前無法順利找到實習學校,可變更為分發。自覓學校為桃園地區。

  自覓申請未通過時,將改回中心分發實習學校,並依照相關順序填寫分發自願流程。

11月底前繳交實習同意書(一式兩份)、實習機構同意書、實習機構認定標準表

註一:目前有帶實習之指導教授有--樊愛群老師、張世忠老師、楊坤原老師、楊慶麟老師
、簡玉敏老師、袁媛老師;若自覓外縣市之學校,需找到上列願意去輔導之指導教授。 台中縣市可轉介弘光科技大學輔導;高雄、屏東地區可轉介屏科大輔導。

選擇由師培中心分發實習學校

98年11月13日(五)前繳交實習切結書

長期合作學校(每年會有異動,以公告之學校為主):

   中等:平興國中、新興高中、治平高中、自強國中、內壢國中

98年11月中旬公告分發實習學校名額後,於11月底前繳交分發自願表 

暫定98年12月中旬公告分發實習學校名單,公布分發結果後皆不得因任何因素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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