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條 |
本辦法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第九條訂定之。
|
|
第 二 條 |
學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擬任教職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及檢
定之科(類)別,係依據師資培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另訂之。
 |
|
第 三 條 |
各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讀學分數及年限如下:
一、國民小學:至少四十學分,修讀年限以二年為原則。
二、中等學校:至少二十六學分,修讀年限以二年為原則。
各學程每學期修讀學分數之規定:至多十四學分。
申請更改學程修業年限辦法由師資培育中心另訂之。
 |
|
第 四 條 |
各教育學程甄試資格如下:
一、需先修「當代教育問題」或「當代教育問題之探討」課程。二、凡本校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含進修學士班)及二技學生,其歷年學業成績平均分數達各班前百分之四十(排名),且各學期操行成績達八十分(含)以上者。
三、碩博士班學生及碩士在職專班之學員,其各學期操行成績達八十分(含)以上者。
各學程申請相關細則由師資培育中心另訂之。
 |
|
第 五 條 |
修讀各類學程期間,不得再行申請修讀不同階段別之教育學程。
 |
|
第 六 條 |
修習本學程之申請甄試作業,每學年舉辦一次;時間為下學期,其辦法將公布於各系辦公室,凡符合資格者,請於規定時間內提出,並繳交註明百分比(排名)的歷年成績單。
 |
|
第 七 條 |
甄試作業分為兩階段:
初試:依教育綜合測驗之成績擇優錄取若干人進入複試,初試成績佔總成績之百分之五十,榜單由師資培育中心公布。
複試:書面資料佔總成績百分之十;口試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依據初、複試總成績擇優錄取。
 |
|
第 八 條 |
甄試錄取人數,以教育部所核准班級人數為原則,若甄試未達評審委員會所規範之標準,得不足額錄取。
 |
|
第 九 條 |
轉入或考入本校前,在原就讀學校已取得教育學程資格並修習一學年以上者,不受第一條至第八條規定限制,得以申請繼續修讀本校同一階段別之教育學程。惟本校於接受該類學生時,將函知其原就讀學校,不得遞補該生教育學程之出缺名額。
 |
|
第 十 條 |
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