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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人文與教育學院教育研究所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
90-1-1所務會議通過(900926)
第一條
本所為鼓勵研究生參與教學及研究等相關工作,以提升教學品質、促進學術風氣,依中
原大學第81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之「中原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分研究助學金及教學助學金等二項。核發之額度及方式如左:
一、核發額度:研究助學金與教學助學金核發金額相同,核發額度之增減視學校當學年度預算額度之寬絀調整。
二、核發方式:每個月依實際承接點數核發金額,每學期核發五個月(九月至一月、二月至六月)。
第三條
申領獎助學金必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研究助學金:未在校內外專職支薪之一、二年級研究生。
二、教學助學金:未在校內外專職支薪之研究生。
第四條
獎助學金申請方式
一、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者應於規定時間內填具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審核後將名冊送學務處核發。
二、每位研究生至多申請貳個基數之教學獎助學金
三、申請教學助學金者不得同時兼任壹個以上之研究案兼任助理職務。
四、研究生申請優先順序以研二生優先。
第五條
申領研究助學金、教學助學金之研究生應盡之義務:
一、接受教務處之指派擔任監考及教學評鑑問卷勤務。
二、協助指定科目之教學等相關事務。
三、協助教師研究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研究助學金、教學助學金基數申請及分配原則:
一、本所專任教師優先分配基數,協助其研究教學相關事務。
二、配合本所推展教學之相關行政事務亦得分配基數。
三、任課教師有權選擇研究生為其教學助理,若申請者多於分配基數時,由任課老師優先圈選或由所務會議決定之。
第七條
研究生之考核由教學單位、教務處及學務處負責。
申領教學助學金者需按月填報工作報表由負責老師核簽,始可支領該助學金;若研究生有左列情形之一,經查屬實,由學務處或教學單位、教務處以書面提送學務處辦理,依情節輕重扣減、停止支付或追回其獎助學金,並取消其日後之申請權。
一、申領教學助學金而不履行其義務者。
二、申請條件不符合或申請條件消失而未申報者。
三、工作不力行為不當或態度不佳者。
四、未經報備擅自請人兼代勤務者。
第八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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